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楷媃
債 務 人 潘枝泉
債 務 人 蔣其燕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何昌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
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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