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黃秋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地 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權人除請求新臺幣891,263 元外,尚請求每逾1 日按當年地租千分之1 計收之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違約金具體之金額為何? 該裁定於106 年3 月2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 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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