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59號
CTDV,106,司促,2759,2017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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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債 權 人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文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 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該裁定於106 年3 月23日送達予債權人 ,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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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饗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