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37號
CTDV,106,司促,2637,2017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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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翁健文
債 務 人 劉依樺
一、債務人翁健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
  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翁健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依樺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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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