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儒明
上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2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13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