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黃亭夌 黃建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被上訴人 王秀華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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