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239號
CTDV,105,簡上,239,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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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黃亭夌
      黃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複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被上訴人  王秀華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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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