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86號
CTDV,105,司執消債更,386,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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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盈樺即吳美鈴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其父親於民國105年7月間去 世,所留遺產僅有持分房屋,該屋課稅現值僅新臺幣(下同) 25,000元,若由聲請人及母親、手足共七人繼承,每人可得 持分課稅現值為3,571元,是縱經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 實益而不予變價。另查,聲請人自陳與子女感情不睦且子女 收入不穩定,是子女未給付其扶養費,現一人賃屋而居,每 月房租4,500元,並領有租屋補助3,200元;再查,聲請人原 自陳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250元,但於更生程序開始後又增 加為1,500元,本院認聲請人母親為29年次,顯符合領取國 民年金或老農年金之資格,且聲請人尚有五名手足可負擔母 親扶養費,是本院認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增加母親扶養 費難認合理,故仍以250元計算上開扶養費。復查,聲請人



自陳目前仍以在市場賣食物打零工維生,每月所得僅10,000 元,另領有殘障津貼3,628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 、父親除戶證明、父親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及遺產稅信託課 稅資料參考清單、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房屋租賃契約影 本、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函(租屋補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 (殘障補助)、收入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有債 權人主張聲請人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未盡合理,惟聲請人自 陳因罹患重度憂鬱症及睡眠障礙,目前仍須固定就診,以上 有聲請人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 ,本院認聲請人健康狀況確實有可能影響造成覓職困難,在 尚難認定其有未盡力工作清償債務又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 情形下,仍以其切結薪資加計殘障補助,即以每月13,628元 (租屋補助另自租金支出中扣除),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有清算實益之財產,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獨自賃屋而居,每月租金扣除租屋補助後為 1,300元,遠低於高雄市一人獨居標準,應屬節約。另 聲請人原自陳每月不含房租支出僅4,450元,但實際上 其無法按自陳支出標準提出更生方案,是本院仍以應以 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 房屋比例24.39%,即每月9,785元計算其不含房租之生 活費。
(三)另本院認聲請人母親扶養費應以原主張250元為限,而 上開金額遠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一般年金金額再與 其他五名手足分擔之金額,亦屬節約。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所得扣除房租、個人生活費及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 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玉山銀行 │ 289129 │ 15.91% │ 318 │
├─────┼────────┼────┼──────┤
│ 大眾銀行 │ 693894 │ 38.18% │ 764 │
├─────┼────────┼────┼──────┤
│ 凱基銀行 │ 834338 │ 45.91% │ 918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20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7.92% │還款總額│ 14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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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