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07號
CTDV,104,重訴,207,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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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劉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被   告 劉阿巍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宸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   告 劉登委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被   告 張炎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郁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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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