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1號
CTDM,106,聲,19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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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何明諺 律師
(即辯護人)
被   告 陳源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
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源泉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查被告陳源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規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8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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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