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陶金苗
被 告 雷玉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