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473號
TCDV,106,司催,473,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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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曾德文即曾再恩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被繼承人曾再恩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繼承人曾再恩之繼承系統表。
四、曾再恩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
  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提出曾再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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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