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311號
CTDM,106,簡,31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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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修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修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修安因對許進成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辱罵其父劉明信之 內容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 15日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 ,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 書社群網站,接續在「賽鴿聯誼」、「南海賽鴿風雲社團」 ,張貼「許進成你自己才是鴿界的垃圾」、「你真的難道不 知道全保舍甲的養鴿人都認為你是一個有被害妄想症跟神經 病的人嗎?」留言內容,而以此方式辱罵許進成,足以貶損 許進成之人格評價及社會評價。嗣經許進成上網發現劉修安 在上開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發文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修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進成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於臉書社群網站上所張貼之畫面照片4 張在卷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認。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 要件(司法院著有30年院字第27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又所謂侮辱者,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 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 聲譽而言。查被告於前述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賽鴿聯誼 」、「南海賽鴿風雲社團」分別所申設臉書帳號網頁上,接 續張貼如前揭所示之「許進成你自己才是鴿界的垃圾」、「 你真的難道不知道全保舍甲的養鴿人都認為你是一個有被害 妄想症跟神經病的人嗎?」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依一般社會 通念,可見該等言語內容顯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俱核 屬對於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貶抑用詞;且被告在「賽鴿聯 誼」、「南海賽鴿風雲社團」所申設臉書帳號網頁上張貼前 述不雅詞句之留言內容,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觀覽該 等留言內容之一般人均得以連結認定該等留言內容應係侮辱



告訴人之意,並足使告訴人於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不 快,而足資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之事實,至為明確。從 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應堪以 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先後於上開臉書帳號網頁上,張貼前揭所示辱罵告訴人之文 字內容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係侵害 同一法益,其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則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在其個人所申設臉書帳號網 頁上留言辱罵其父親,因而心生不滿之故,卻不思以理性態 度溝通解決,竟恣意在「賽鴿聯誼」、「南海賽鴿風雲社團 」所申設臉書帳號網頁上,以前揭含有鄙視、輕侮之言詞辱 罵告訴人,除足以貶抑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外,顯 欠缺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業 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及 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另酌以其於本案發生前並無 其他犯罪科刑紀錄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兼衡被告迄今固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惟此係因告訴人未到庭而未果,並非被告毫無和解意願,此 有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在卷可憑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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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