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318號
ULDM,90,訴,318,2002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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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八號、第二八一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被訴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遺棄致死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關於本案證據資料的整理】
一、【等不到女兒的心焦父母】
甲○○先生對警察說「我女兒林雅屏現就讀於虎尾國中三年五班,有在虎尾北平 路學霖文理補習班補習功課。」「我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三十分去學霖補習班尋 找,我太太與兒子在忠孝路夜市尋找,我又於二十三時十分在虎尾街上找尋,到 九十年五月十二日零時返家,又於五月十二日零時三十分出去尋找‧‧‧」「( 問:你女兒林雅屏平時到補習班是用何交通工具?)答:以腳踏車做交通工具。 」(見相驗卷第五-六頁)
林雅屏的同學黃千容說「我與同學林雅屏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十九時,在虎尾北 平路一家學霖文理補習班在一起補習功課。」「我與同學林雅屏補習結束,在九 十年五月十一日二十一時五十五分,在虎尾圓環的地方分手離開。」(見相驗卷 第七頁)
二、【二十二時許,被車輛撞擊後,掉落在路旁農田裡、不能呼救的小女孩】 根據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見 相驗卷第三頁,第八-一0頁),可以判斷林雅屏當晚自虎尾市區回大庄的途中 ,經過平和里平和段三0五號地號旁產業道路時,發生車禍,小小的眼鏡掉落在 路旁(金黃色的鏡架略微反光),人、腳踏車、一件預備於風寒時穿著的紅色外 衣,則均掉落在產業道路旁一‧五公尺寬的水溝外的農田(見相驗卷第九頁最下 方的照片是零時四十三分拍的,第一0頁最上方、中間的照片則分別是零時三十 六分、一時四分拍的),那輛中古的深紅色腳踏車已扭曲不堪,惟仍可看出腳踏 車的前輪蓋烤漆在拍照時的白天光線下會反光(見相驗卷第一0頁最下方的照片 ,十二日八時四十四分拍的),而後輪蓋並貼著黃色反光貼紙,惟卻未能避免掉 這一場車禍。根據黃千容所說二人在圓環分手的時間推斷,林雅屏被撞昏掉落在 產業道路旁農田的時間,應該是在當晚二十二時許。然而,為何焦急的父母,沿 著她回家的路尋找,卻找不到呢?原因即在於她被撞離了道路,人、腳踏車、紅 色外衣,都掉落在道路旁水溝外的農田,人已昏厥,不能呼救。而路旁只有小小 眼鏡的金黃色鏡架略微反光,致父母親慌張地沿路尋找,卻找不到小孩。三、【經過了二個小時又十分鐘,才被發現】
根據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的記載(見相驗



卷第三-四頁),五月十二日零時十分,才有人發現這個受傷、昏厥的小女孩, 立即向虎尾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勤務指揮中心即刻通報虎尾派出所,指派警 員陳德勳趕到現場處理。
四、【腦死】
根據沙鹿童綜合醫院病歷摘要的記載,林雅屏當晚被發現後,被送至若瑟醫院, 再轉至該院,發現是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腦腫大,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晚 上八時二十七分宣布死亡(見相驗卷第一一頁)。該院並應法官之請求,進一步 來函表示「病患林雅屏到院時之種種跡象(瞳孔放大對光無反射,無自發性呼吸 ),已顯示病人呈腦死狀態,加上CT片上發現很厲害之腦腫,此時可斷定病人 存活希望不大,若依上述之症狀表現在事發時,即馬上送醫,情況可能依舊是無 法挽回。」(見本院卷第六一頁)顯見,該次車禍即已確定讓這個小女孩喪命。 沒了性命的小女孩,仍看得出來稚氣、可愛的臉龐(見相驗卷第二七-二八頁) ,生前應該也是父母的心肝寶貝吧!
五、【肇事者逃逸】
警員陳德勳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上記載「警員陳德勳趕至現場處理,發現是肇 事逃逸‧‧」(見相驗卷第三頁)
甲○○先生說「我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三十分去學霖補習班尋找,我太太與兒子 在忠孝路夜市尋找,我又於二十三時十分在虎尾街上找尋,到九十年五月十二日 零時返家,又於五月十二日零時三十分出去尋找,才看見警方在產業道路平和段 三0五地號處理車禍,才上前查詢,才知道是我女兒林雅屏發生車禍。」「‧‧ 並指認我女兒林雅屏的衣服、眼鏡及腳踏車‧‧」「我希望警方幫忙尋找肇事者 。」(見相驗卷第五-六頁)
六、【二週後,才找到疑似肇事車輛】
㈠現場圖、現場照片顯示,在現場的道路邊、水溝邊緣的水草上端,各留有疑似 肇事車輛之方向燈碎片一片。(見分局卷第一七、二一頁) ㈡警員陳德勳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記載「‧‧經蒐證現場另留有肇事車輛方 向燈之碎片‧‧經警員陳德勳以在現場蒐證到肇事車輛之方向燈碎片,前去 汽車材料行比對,是廠牌EGO,並展開清查,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尚無發現 該肇事車輛。」(見相驗卷第三頁)甲○○先生說「被告逃跑,會破案是我跟 員警去比對碎片,確定是什麼車,才去找的,後來才找到被告。」(見本院卷 第八三頁)
㈢警察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查訪到車皇汽車修護廠老闆周憲忠(見分局卷第一 四-一五頁):
問:你今因何事至本組接受製作調查筆錄?
答:因為警方調查肇事逃逸案,肇事車輛在我開設之車皇汽車修護廠(虎尾 鎮興南里八鄰六八號)修理過,所以找我來製作筆錄。 問:你於何時修理該C6-3138號肇事車輛?修護何處?該車損壞情形 如何?
答:我是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上午約這時許接到電話後,請我汽車修護廠之 技師前往我家中將C6-3138號車開到我修護廠來修理。修理的部



位是車前擋風玻璃及左前角燈(方向燈)和前防撞桿上漆(左前)。損 壞的地方是擋風玻璃破裂、左前角燈碎裂、前防撞桿掉漆有刮痕。 問:你與C6-3138號駕駛人是否熟識?C6-3138號車於九十年 五月十二日上午為何會停放於你家中?
答:我與C6-3138號駕駛人丁○○並不認識,他是認識我二哥(周憲 民),所以他將車開至我家停放待修。
‧‧‧‧‧‧‧‧‧‧‧‧
問:C6-3138號車是何車種?顏色?
答:C6-3138號車是進口豐田、吉歐1600cc轎車,顏色是草綠色。 ‧‧‧‧‧‧‧‧‧‧‧‧
問:丁○○將C6-3138號車交予你修理時,有無說車輛因何損壞? 答:我曾問他車輛因何損壞,他說是撞到大貨車,後來又說因為天雨不知撞 到何物,我就沒有再問他了。
問:丁○○於何時到你所開設之車皇汽車修護廠取車?付款情形如何? 答:丁○○於五月十三日晚間約十七時三十分將車開走,沒有付款。 ㈣而查:①根據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記載(見分局卷第二六頁),C6 -3138號車輛為自用小客車,GEO廠牌,綠銀色,汽缸容量1590cc,戊 ○○所有。②車皇汽車估價單影本(見分局卷第二五頁),記載估價日期為九 十年五月十二日,車號C6-3138號,車型TOYOTA,修理擋風玻璃 四千三百元,修理左前角燈四百八十元。③修理好的該C6-3138號車輛 ,之後被找到,拍了照片,照片顯示車輛左前引擎蓋尚留有刮痕、左前保險桿 留有撞擊痕、擋風玻璃框架留有擦撞痕、框架上殘留有衣服纖維《警察並註明 「已採證」》(見分局卷第二二-二四頁)。這些佐證,顯示周憲忠的供述內 容無誤。
七、【被告丁○○原以為可以出獄,承認了,並表示出獄再說】 被告丁○○原以為強制戒治後,即可以出獄,承認開車撞到了林雅屏,並承認警 察訊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正確,對甲○○、黃千容李志超潘嘉峰周憲忠的筆錄,也表示沒有意見:①被告丁○○原先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法 官說「因為我事發之後就進監獄戒治,請求給我一個機會,我還有二個月就戒治 完畢,請等我出去我會與他和解。」(見本院卷第二四頁)②於九十年十月十五 日向法官說「(法官問:何時可以戒治完畢?)被告答:還有二個星期。」「( 法官問: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答:我不是逃逸,我 知道有撞到東西,但找不到什麼。」「(法官問:何處撞到東西?)被告答:左 前方霧燈。」「(法官問:當時速度多少?有無看到死者?)被告答:約五、六 十公里,沒有看到死者。」「(法官問:對甲○○、黃千容李志超潘嘉峰周憲忠所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答:無意見。」「(法官問: 在警訊、偵查及本院前次訊問中所說的話是否實在?(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被 告答:均實在。」「(法官問:對檢察官所述罪嫌有何辯解?)被告答:我不是 逃逸,我還有二個星期就出獄了,請求被害人家屬等我出去後與他和解。」(見 本院卷第三四-三七頁)




㈠他承認為內容正確,並親自簽名的警察訊問筆錄,記載了下列重要的內容(見 分局卷第一-二頁):
問:你駕駛C6-3138號自小客車由何處欲往何處?當時情形如何? 答:我駕駛C6-3138號自小客車由家裡虎尾鎮下溪里大庄三十六號欲 至市區吃點心,當時天空下著毛毛雨,視線並不好,當車子行抵肇事地 點,發現有一個人騎乘腳踏車由平和里往大庄方向行駛,我的車子因閃 避不及,車子的左前方撞上腳踏車,人撞上汽車擋風玻璃,掉落農田。 問:肇事後你對現場如何處置?
答:肇事後,我因害怕並沒有向警方報案或停車救護傷者,我則繼續駕駛C 6-3138號自小客車逃離現場,車子約開了距離肇事地點二百公尺 ,我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打電話00-000000 0號給車主的兒子潘嘉峰,告訴他我開車在虎尾鎮○○○道旁撞到人, 請他到現場看看,然後我車子不敢開回家,就開到車皇汽車修護廠負責 人周憲忠家裡虎尾鎮下溪里四十二號停放,再叫計程車載我回家,我回 到家裡,潘嘉峰李志超就在我家裡等我,我問他們有沒有發現傷者, 他們說來回巡視很多趟,都沒有發現,我仍不放心,叫他們再到現場找 ,但仍然沒有找到。
問:肇事後,你有無再回到現場?
答:肇事後,我非常害怕,並未再回到現場。
問:你駕駛之C6-3138號肇事自小客車損壞情形? 答:車子的前擋風玻璃裂開,左前角燈(方向燈)破損、左側引擎蓋刮痕。 問:肇事前是否酗酒或服用毒品?
答:沒有酗酒或施用毒品。
問:肇事時車子的時速多少?發現腳踏車的時候約多少公尺? 答:當時時速約六十公里,發現對方的腳踏車約五公尺,當時已經來不及了 ,所以我並沒有踩剎車。
問:肇事車子於何時?由何人修護?有無告訴修護廠車子損壞原因? 答:肇事車子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上午約十時由車皇汽車修護廠老闆周憲忠 開到修護廠修護。我並沒有告訴周憲忠該車子是肇事逃逸。 ‧‧‧‧‧‧‧‧‧‧‧‧
問:肇事時,該路段有無來往車輛?附近有無住家? 答:當時該路段並沒有來往車輛,附近也沒有住家。 問:警方於現場尋獲之肇事車輛方向燈碎片是不是你肇事後掉落的? 答:是我車子掉落的無誤。
㈡他承認為內容正確,並親自簽名的檢察官訊問筆錄,記載了下列重要的內容( 見偵字第二八一五號卷第一三-一四頁):
問:撞到被害人時車速多少?
答:五十左右,詳細多少我不記得。
問:是對向撞到?
答:是。




問:是否飲酒所以才無下車救護?
答:沒有,我事後有叫我侄子及我本人到現場,但找不到傷者。 問:當天你開車往那?
答:要來虎尾買東西。
問:為何撞後無下車救護?
答:我緊張害怕。
問:當時飲酒?
答:無。
㈢他承認為內容正確的李志超警察訊問筆錄,記載了下列重要的內容(見分局卷 第一0頁):
問:你與丁○○是何關係?
答:是朋友關係。
問:丁○○於何時與你電話聯絡?所言何事?
答:他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二十一時許打電話給我,說他在虎尾鎮平和里往 大庄方向產業道路駕駛C6-3138號自小客發生車禍(撞到人), 叫我去載潘嘉峰(C6-3138號車主戊○○之子)前往肇事地點尋 找被撞之人車。
問:你於接到電話後,有無前往尋找被撞之人、車?情形如何? 答:我於接到丁○○的電話後,馬上去載潘嘉峰前往該處尋找,從斗六出發 到莿桐甘西村,然後到大庄往虎尾方向產業道路沿路找尋,來回共五至 六次,花費約一個多小時尋找,都沒有發現,到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二十 三時許打電話給丁○○,告訴他沒有找到,然後我就載潘嘉峰回莿桐甘 西村,我就直接回斗六家中休息。
㈣他承認為內容正確的潘嘉峰警察訊問筆錄,記載了下列重要的內容(見分局卷 第一二-一三頁):
問:你是否認識丁○○?與你何關係?
答:認識,他是我媽媽的朋友。
問:丁○○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晚上是否有打電話給你? 答:沒有打電話給我,丁○○他有打電話給李志超‧‧‧丁○○打電話給李 志超,告訴李志超他開車撞到人,要李志超找我一起去沿路找找看,是 否有人躺在路旁或腳踏車。
問:丁○○於何時打電話給李志超
答: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晚上二十一時許打電話給李志超。 問:有無告訴與何人、車相撞?
答:沒有。
問:李志超於何時找你一起去尋找車禍現場?從何地出發? 答:大約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二十二時許,李志超由斗六市騎機車到我家載我 ,然後我們就一起出發去找尋。
問:你們從那裡找尋車禍現場及找尋幾次?
答:丁○○告訴李志超車禍現場大概在大庄往虎尾鎮○○○○路沿路,來回



共尋找約五、六次。
問:你和李志超在該路段尋找有無發現車禍現場,或傷者? 答:沒有發現車禍現場及傷者。
問:你們尋找到幾點?事後是否有再和丁○○聯絡? 答:大概找到五月十一日晚上二十三時多,未再和丁○○聯絡,即回家睡覺 。
八、【丁○○被撤銷假釋,繼續在監執行殘餘刑期,又否認了,並說筆錄內容不實】 嗣後,丁○○因為被撤銷假釋,繼續在監執行殘餘之刑期(詳見後述),又否認 了,辯稱「那天我要去買東西,我感覺好像有撞到東西,我有打電話叫潘嘉峰李志超幫我去鐵路邊找,找幾十趟,都找不到,認為沒有撞到什麼就回去了。」 。他並且指稱警察訊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的記載不實,法官唸警察訊問筆錄 ,唸到一半,被告即插話辯稱「我沒有這樣講。」「我沒有說看到對方有人騎腳 踏車過來,閃避不及撞到她。」「也沒有說肇事後我因為害怕沒有向警方報案, 或停車救護傷者。」「沒有說對方的腳踏車約五公尺已經來不及踩煞車及我知道 我錯了,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丁○○並對檢察官訊問筆錄的內容辯稱「我 沒有這樣說。」「我沒有說我緊張害怕。」(見本院卷第八一-八五頁)九、【勘驗並逐字翻譯警察及檢察官的訊問錄音帶】 法官為了慎重起見,因此決定勘驗警察及檢察官訊問被告丁○○的錄音帶,並逐 字翻譯。但是,在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共同勘驗之結果,發現有些地方 聲音不清,乃就清晰之部分翻譯如下(見本院卷第一二0-一三一頁): (勘驗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警察訊問丁○○之錄音帶) 問:你有什麼前科?你說藥品前科?
(有人說:還有槍砲的啦!)
問:有槍砲的嗎?
(有人說:有的樣子,我們是清風??。)
問:那天開那台是什麼車?
答:TOYOTA。
問:車牌幾號?
答:三一三八。
問:三一三八。要開去哪裡?
答:要去虎尾吃東西。
問:在哪裡的時候?
(錄音中斷)
問:你在哪裡和人相撞?
答:就要去鐵道有沒有,轉過去的這個鐵道,??再過去那裡。 問:你是從大庄要。
答:鐵道過去,是不是還有‧‧‧(聽不清楚內容)。 問:因為我是有去,你在大庄的鐵道路旁,鐵道旁邊那邊過去。 答:過鐵路,過‧‧(聽不清楚)那條。
問:那時候你撞到,你撞到的時候,你怎麼沒有下來把人家?



答:我就緊張,我就要趕快走。
問:你差不多開多遠才打電話?
答:到「販厝」旁邊才打。
問:那裡差不多幾公尺?離這裡差不多幾公尺? 答:差不多二百公尺。
問:差不多二百公尺,你就停下來,打電話給誰? 答:‧‧‧(聽不清楚內容)
問:你那個時候說看到他那台腳踏車,差不多多遠?差不多幾公尺? 答:‧‧‧(回答部分聽不清楚)
問:差不多五公尺?
答:差不多啦!
問:你那時候時速差不多多少?
答:差不多三四十,差不多這個左右。
問:三四十?三四十會撞成這樣?撞得那麼遠?還三四十,那個撞擊力很強 的,開差不多多少啦!老實講啦!
答:我也不知道,忘記了。
問:速度差不多多快啦?速度差不多多快啦?事情遇到也是要處理,你不要 又在那裡。
答:我就沒有看那個時速,差不多多少我也不知道。 問:時速不知道多快?時速不知道多快?
答:沒有看那個表,我不知道差不多多快。
問:大約,你在開車的時候會知道啊!你的速度差不多多快啊? 答:‧‧‧(聽不清楚內容)如果那條路差不多五、六十左右。 問:差不多五六十。你撞到後嚇到,就自己跑掉,到二百公尺的時候才打電 話給這個車主,叫他去現場。
(‧‧‧中間有一女子說:真的死了?男子回答說:不然你當成開玩笑) 問:之後那天就是說你車子不敢開回去,想說開去修理廠,放在修理廠老闆 的家裡,然後叫計程車坐回你家裡,坐回你家裡的時候,那個「阿弟仔 」他們就都回到家了,你問他。你有沒有問他? 答:有啊!
問:你問他說有沒有看到?
答:同樣都沒有。
問:撞到什麼東西?
答:都沒有。
問:都沒有。你又叫他去找,還是找不到?
答:就找不到,??撞到水溝旁那邊。
問:你隔天沒有聽說人家在講的時候,那裡發生車禍? 答:沒、沒、沒,我就沒有‧‧‧(聽不清楚) 問:都沒有出去?
答:‧‧‧(聽不清楚內容)




問:你真的沒有出去?
答:這二天沒有開車回來。
問:也沒出門?
答:有出門,但是沒進去「庄內」。
問:沒進去「庄內」?報紙你也沒看?
答:沒有。又沒有訂報紙,我都沒看。
問:隔天的時候鐵馬都還在那裡,你怎麼會?
答:‧‧‧(聽不清楚內容)
問:你隔天有沒有‧‧‧(聽不清楚內容)你隔天有沒有? 答:去找,就沒看見了。
問:就沒看見了?
答:隔天,我還沒,??車子去修理,去修理兩天去了。 問:你就隔天你也沒出去沒出門,再來也沒出門,兩天沒出門?等那時候車 修理好,修理好是他「牽」來給你?還是你去「牽」? 答:我去「牽」的。
問:你和誰去「牽」的?
答:我坐計程車去的。
問:坐計程車,叫計程車去給你「牽」回來的。 (錄音中斷)
問:你的車那裡壞了?
答:左手邊。
問:左手邊,是什麼,左手邊是什麼壞了?
答:燈那個稍微裂了這樣而已。
問:你玻璃也都破了,人就噴起來。
(有一人喊:幹你娘,你這樣還在那裡‧‧‧人就噴在車上,還在‧‧‧幹 你娘雞歪,人就噴在車上還不知道,還不知道撞到什麼,你也差不多,有一 點良心)
(錄音中斷)
問:有喝酒還是吃藥嗎?
答:沒有沒有。
(錄音中斷)
問:你車子是什麼時候開去修理的?你就停在那裡以後,自己「牽」去修理 的?五月十二,早上的時候?
答:隔天他來開去。
問:隔天他來開走。那是修理廠老闆?
答:老闆我是不知道他的名字。‧‧‧(聽不清楚內容) (錄音中斷)
‧‧‧‧‧‧‧‧‧‧‧‧
問:這個女孩子你不認識?都不曾看過?
答:都不曾看過。




問:和她有冤仇嗎?
答:沒有啦!
(錄音中斷)
問:你要不要講講看?
答:法官,你,拜託,看他們有什麼樣要求,我會盡我的力量儘量幫忙這樣 。
問:你做得到的時候會儘量幫忙他們就對了?
問:那時候那條路都沒有車?都沒有半台車?
答:沒有。
(錄音中斷)
問:跟修理廠講這台車是怎麼壞了?你怎麼跟他講? 答:我跟他講‧‧‧(聽不清楚內容)。
問:你沒有跟他講那時候這台車就是肇事後跑了? 答:‧‧‧(聽不清楚內容)什麼都沒有看到這樣啦!‧‧‧(聽不清楚內 容)。
問:你不是說差不多五公尺有看到前面有東西? 答:整個都沒有看到,那麼‧‧‧(聽不清楚內容) 問:那路那麼寬,奇怪你怎麼會跑到那個車道去? 答:‧‧‧(聽不清楚內容)
問:你是要走鐵道這邊,你是走哪一邊?
答:我路是要往虎尾,‧‧‧(聽不清楚)
問:對啊!你要走鐵道這邊啊!
答:走鐵道這樣就‧‧‧(聽不清楚)要從左邊啊! 問:那在右邊啦!你是在「肖」?
答:我要去虎尾,就變‧‧‧(聽不清楚)
問:對啊!你要去虎尾,要走右邊!你是要往虎尾啊! 答:要去虎尾,我走右邊就對啊!
問:右邊,你去撞到他,你左邊去撞到的。左邊去撞到,你怎麼會跑到他的 車道去?
答:那條路沒有說很寬。
問:沒有說很寬?
答:鐵道那條沒有說很寬,那條路剛好兩個‧‧‧(聽不清楚內容,錄音停 止)。
(勘驗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丁○○錄音帶) 問:你撞到他的時候是速度多少?
答:差不多五十?左右。
問:不止啦!五十也?不起來。多少?
答:我在鐵道那邊也不會說跑多快。
問:當時五十不止,五十人爬不起來,撞到你的擋風玻璃,多少,講,實話 。




答:那時候我真的是記不起來,我速度多少我。 問:很快,車子開很快對不對?
答:沒有啦!那條路,路沒有說很大條。
問:對向撞到是不是?對向撞,你從大庄要往虎尾,他從虎尾要往大庄,對 不對?
答:對。
問:對向撞到。是不是喝酒所以才沒有下來救護他? 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喝酒啦!我事後我就差不多。那時候 沒有,那時候沒有喝,我沒有喝啦!我事後就叫我侄子他們來「巡」, 就都找不到。
問:你為什麼不自己來呢?
答:我也是也有「巡」,我後來也是自己去「巡」,就「巡」不到,不然我 哪有可能說我們隔壁的人,我哪有可能看不出來是他?我車子還停在他 們那邊?
問:那天你開車去哪裡?
答:要來虎尾買東西。
問:為什麼沒有下車救護他?為什麼撞了以後沒有下車救護? 答:我想說突然有點緊張也會害怕,不敢再,過了「販厝」後,我也馬上打 電話給我侄子說我可能撞到東西的樣子,叫警察看看這樣。 問:為什麼害怕?是不是?
答:因為我緊張啊!緊張啊!過了「販厝」後,快打電話給我侄子,他有叫 警察看看,我侄子來「巡」,幾趟都「巡」不到。 問:你涉及這個可能是過失傷害遺棄致死的案件,你可以不要講話沒有關係 ,也不用違背你的意思講話,可以找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現在檢察官再問你一次。你當時有沒有喝酒?
答:沒有,沒有喝。
問:沒有喝酒。那為什麼,有沒有看報紙知道說撞死人了?有沒有看報紙? 答:沒有。我就已經,已經警察去我就,因為還有,「算說」還有案件在進 去兩次。
問:你實在是沒有天良你知道嗎?
答:我真的不知道,真的叫我侄子他們去「巡」。如果知道,我怎麼可能去 放這樣?
問:‧‧‧‧‧‧‧。一個好好的小孩子,這樣死去‧‧‧(聽不清楚錄音 內容)。幾點撞到他?
答:九點多。
問:九點幾分?
答:幾分我不知道。
問:九點多快十點的時候,是不是?
‧‧‧‧‧‧‧‧‧‧‧‧
十、【就無關緊要的部分,丁○○說那個聲音是他,但是,就不利的部分,他說那個



聲音不是他】
對於錄音帶裡面同一個答話的人,丁○○的辯解,非常令人訝異(見本院卷第一 三一-一四九頁):
㈠就諸如「答:要去虎尾吃東西。」「答:我就沒有看那個時速,差不多多少我 也不知道。」「(問:撞到什麼東西?)答:都沒有。」「答:我去牽的。」 「(問:你的車那裡壞了?)答:左手邊。」「(問:左手邊,是什麼,左手 邊是什麼壞了?)答:燈那個稍微裂了這樣而已。」「鐵道那條沒有說很寬, 那條路剛好兩個‧‧‧」「答:要來虎尾買東西。」等等無關緊要,甚至是有 利於被告的話,他就承認是他說的。
㈡但是,就諸如「(問:那時候你撞到,你撞到的時候,你怎麼沒有下來把人家 ?)答:我就緊張,我就要趕快走。」「(問:你那個時候說看到他那台腳踏 車,差不多多遠?差不多幾公尺?)答:‧‧‧(回答部分聽不清楚)」「( 問:差不多五公尺?)答:差不多啦!」「(問:大約,你在開車的時候會知 道啊!你的速度差不多多快啊?)答:‧‧‧(聽不清楚內容)如果那條路差 不多五六十左右。」「(問:都沒有。你又叫他去找,還是找不到?)答:就 找不到,??撞到水溝旁那邊。」「(問:對向撞到是不是?對向撞,你從大 庄要往虎尾,他從虎尾要往大庄,對不對?)答:對。」「(問:為什麼沒有 下車救護他?為什麼撞了以後沒有下車救護?)答:我想說突然有點緊張也會 害怕,不敢再‧‧‧」「(問:為什麼害怕?是不是?)答:因為我緊張啊! 緊張啊!‧‧‧」他就說不是他說的。
【法官的看法】
㈠警察、檢察官持續問著連貫性的問題,就案情連續地進行問答,怎麼會有另一 個與被告聲音相同的人,在問題比較尖銳時,就代被告回答? ㈡法官必須說明,從事審判工作十多年來,第一次碰到這樣的被告。說筆錄記載 不實,法官就請助理聽錄音帶,整理譯文,然後定期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 一同來勘驗筆錄,並逐字翻譯,被告卻還能對錄音帶內的聲音,挑不利的部分 出來說那不是他的聲音。唯一能解釋的是,他已經決定耍賴到底,不想跟這件 事有什麼牽扯。
㈢基於法官對被告這樣的看法,法官認為他在本案審理之初承認周憲忠李志超潘嘉峰的筆錄內容正確,該三份筆錄就可以使用。他最後又再否認該三份筆 錄的內容,並要求傳訊周憲忠李志超潘嘉峰(見本院卷第一四九頁),法 官即認為沒有必要。至於被告在警察和檢察官訊問時的供述內容,雖然筆錄與 錄音內容大致吻合,唯為求精確起見,對被告不利的自白,原則上仍以錄音內 容為準。
貳、【關於本案事實的認定理由】
一、【寬五‧五公尺的平坦柏油路面、晴朗、夜間有路燈照明】 ㈠事發時,雖然是夜間二十二時許,但是:
①現場圖顯示該處的路面寬達五‧五公尺(見相驗卷第八頁),足夠二部自小 客車對駛時,路旁還容機車、腳踏車通過。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顯示(見相驗卷第八-一0頁),該處



為平坦的柏油路面,無障礙物。
③甲○○先生說「撞到人他剛好就在路燈底下」(見本院卷第八三頁),而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亦記載該處之「⑦光線」為「3-夜間有照明」(見 相驗卷第八頁),顯見該處有路燈照明。
④雖然,被告的警察訊問筆錄記載到被告辯稱「當時天空下著毛毛雨,視線並 不好」云云,惟查:⑴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載明「⑥天候」為「8-晴 」(見相驗卷第八頁),⑵十二日零時四十三分、零時三十六分、一時四分 拍到的現場照片(見相驗卷第九頁最下方、第一0頁最上方、中間的照片) ,顯示地面乾燥、掉落在現場的紅色外衣乾鬆,看不出有剛下過雨的跡象。 顯見當時確實是晴朗的天候。
㈡【當地限速每小時四十公里,丁○○的時速六十公里,未注意車前狀況,看到 騎腳踏車的林雅屏時,已閃避不及】
①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顯示當地限速每小時四十公里。 ②被告丁○○答覆法官的訊問時,表示當時的時速「約五、六十公里」(見本院卷第三五頁),而他答覆警察的訊問時,表示「如果那條路差不多五、六 十左右」,參酌:⑴林雅屏的人和腳踏車都被撞到彈起來,人把擋風玻璃撞 壞了,以致於必須換掉整車擋風玻璃。⑵人和腳踏車接著被撞到彈到路旁水 溝外的農田裡。那麼,撞擊力當大得不得了,時速六十公里的說法應該是相 當保守的。然而,法官受限於證據,亦僅依被告之自白,認定其時速為六十 公里。
林雅屏要自虎尾回大庄的方向,丁○○則要自大庄往虎尾的方向,剛好是對 向。而林雅屏腳踏車的前輪蓋烤漆在拍照時的白天光線下會反光,業如前述 ,則在晴朗、夜間的路燈照射下,必然也會反光,被告丁○○在寬達五‧五 公尺的平坦柏油路面,有什麼理由不能看到林雅屏?固然,案發十四日後, 才查到他,車子開多快,隨他說,有沒有喝醉酒、有沒有吃海洛因到迷糊的 程度,也隨他說,但是,被告丁○○超速行駛,並且漫不經心,未注意到車 前狀況,致撞到騎腳踏車的林雅屏,卻是可以肯定的。 ④被告未注意到車前狀況的程度到那裡呢?雖然,審理中他說「沒有看到死者 」(見本院卷第三五頁);但是,案重初供,他跟警察說是「(問:你那個 時候說看到他那台腳踏車,差不多多遠?差不多幾公尺?)答:‧‧‧(回 答部分聽不清楚)」「(問:差不多五公尺?)答:差不多啦!」是以,是 在距離約五公尺的地方發現騎腳踏車的林雅屏,但是速度已快到無法閃避。 ㈢【撞到人後,丁○○並未停車,繼續開車逃逸,遺棄了受傷的林雅屏】 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 駛離」是以,對於受傷的林雅屏,被告丁○○依法有救護的義務。 ②根據汽車修護廠老闆周憲忠的說法,以及周憲忠提供的估價單影本,和被告 對警察的自述,均提到該C6-3138號自用小客車擋風玻璃破裂,於五 月十二日更換。則林雅屏的身體必然是被撞到彈起來後,人撞到擋風玻璃, 導致擋風玻璃破裂,而後身體再被彈出去,駕駛中的被告丁○○當然很清楚



這會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竟繼續駛離現場,隔日又趕快去換掉擋風玻璃、 換掉左前角燈,到底存的是什麼心?被告就住在虎尾鎮下溪里大庄三十六之 十二號一樓甲○○家的附近,然而,如果不是警察陳德勳和甲○○先生耐心 地拿著現場找到的角燈碎片,地氈式地查訪各汽車修護廠,如何能把他揪出 來?
③再者,李志超潘嘉峰說因為丁○○打電話通知而到大庄往虎尾方向的產業 道路尋找,兩個人說的內容大致相符,可以採信。然而,車禍發生在虎尾, 死生就在極短的時間,被告卻在離開現場後,打電話請遠在斗六的李志超潘嘉峰到現場查看,到底是怎麼想的?法官認為,他的原意應該只是要匿名 遙控,避免讓人死亡、讓事態擴大而已,並沒有要出面處理、停止逃逸的意 思。況且,在李志超潘嘉峰到現場找不到受傷的人之後,丁○○明知車禍 地點在那裡、明知被撞的人受傷嚴重,最後卻連託人報案都沒有。 ④綜上所述,被告要遺棄林雅屏在現場,趕快逃逸,並且要永遠逃逸的心態, 是可以確定的。
㈣【惟實際上,林雅屏頭部受傷,造成的顱內出血、腦腫,已嚴重到無從救治, 即使經即時送醫,亦難以救治】
①雖然,檢驗員鄭寬寶先生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夾了一張便條在卷內,便條 上寫道「死者身上有多處皮膚擦傷,其致命傷,為頭部外傷及其合併症。 若死者於車禍案發當時即刻送醫急救或手術治療,治癒機率相當大,其存 活率大於死亡率。」(見偵字第二八一五號卷第一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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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