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2號
TYDV,106,除,92,201704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胡嬿玉即昌明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昌明汽車商行胡嬿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5年8月31日 │13,965元 │AA二一四八六八│穩好│
│1 │ │桃園分行 │ │ │九 │汽車│
│ │ │ │ │ │ │輪胎│
│ │ │ │ │ │ │商行│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