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9號
TYDV,106,除,89,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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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羅章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竊,經聲請 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 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月6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
兆豐交通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 年10月15日│ 450,000元│PP0一0五六0六│
彭仁祥 │北中壢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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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