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豐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代 理 人 蔡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 卷宗、105 年11月10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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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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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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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1月10日 │516,410元 │BD九0五八二五│豐詳│
│1 │司 │行 │ │ │七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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