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1號
TYDV,106,除,101,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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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南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輝
代 理 人 陳乃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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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1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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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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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馬承俊 │花旗(台灣)商業銀│105年8月31日 │5,355元 │三一二三二七七 │南峻│
│1 │ │行桃園分行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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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