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2號
TYDV,106,訴,352,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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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江宜珊
被   告 宋梓妍
法定代理人 吳蕙如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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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