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徐玉炎
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鍾
被 告 許煥章
徐文郁
徐鳳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龍曜建設有限
公司、盧朝杉、極品建設有限公司、許煥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8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盧朝杉、許煥章、徐文郁、徐鳳
聲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上開一、二項之聲明,如其中
一項被告已連帶履行給付,他項之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
責任。是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800 萬
元,又因上開二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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