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洧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涔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清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47,
9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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