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1號
TYDV,106,補,231,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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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洪永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孝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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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