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施心怡 許哲豪 藍俊傑 劉雅婷 嚴翊維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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