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4號
TYDV,106,補,184,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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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施心怡
      許哲豪
      藍俊傑
      劉雅婷
      嚴翊維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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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