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梁金鳳
訴訟代理人 裴粟城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家文化館郵局
法定代理人 龍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5,580 元(計
算式:496,168 +5,400 +4,012 =505,58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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