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溫國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國書間請求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322
元(852,522+6,800=859,32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