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0號
TYDV,106,補,150,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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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黃崇盛
被   告 京畿工業有限公司
      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祥皓工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永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畿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京畿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 萬1,040 元,及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
原告喪失出資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 萬3,680 元。㈡被告昌
晉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3萬3,380 元,及自106 年1 月1 日
起至原告喪失出資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 萬4,460 元。㈢被
祥皓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8 萬2,080 元,及自106 年1 月
1 日起至原告喪失出資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7,360元。㈣被
廖永澄應給付原告307 萬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訴之聲明第1 至
3 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部分,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
期間推定均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各應以
10年計算,是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64 萬1,600 元(計
算式:13,680元×12月×10年=1,641,600 元)、533 萬5,200
元(計算式:44,460元元×12月×10年=5,335,200 元)、328
萬3, 200元(計算式:27,360元×12月×10年=3,283,200 元)
,加計上開第1 至3 項聲明前段請求之4 萬1,040 元、13萬3,38
0 元、8 萬2,080 元,及聲明第4 項之307 萬8,000 元,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51 萬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
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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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皓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畿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