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4號
TYDV,106,破,4,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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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性質 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聲請費。 又依同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 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復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 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 件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提出聲請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及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 資產負債表代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㈠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1.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 提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 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7.聲請人之公司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 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等財產 價值及估價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 目,並檢附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 表。
㈡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具體載明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 請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連絡方式,並區分優先債權 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及普通 債權,就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 (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數額、債權發 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是否已清償及清償數額,是否 已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 序進行情形),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 質權、簽發票據、連帶保證人、擔保資產之種類)等逐一 詳為記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 、票據、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影本)。並敘明與 債權人間有無相關訴訟,及是否已有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 ,若有,則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等。 ㈢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 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



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債務性質、數額、 發生時間、清償期、受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四、聲請人每月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必要費用(請分項逐一列出 ,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 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每年度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 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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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