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72號
TYDV,106,監宣,172,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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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敦華
相 對 人 阮賜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 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 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164 條 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以相對人阮賜沂因本態性高血壓等疾 病送醫延治,目前心智精神狀態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應受監護之宣告,因此本件即屬上揭規定之聲請監護 宣告事件。而相對人戶籍雖設於桃園市○○區○○里00鄰○ ○路0000號同聲請人機關設址所在,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自民國104 年5 月7 日起因罹 疾病送往宜蘭縣○○鄉○○村○○路000 號臺北榮民總醫院 員山分院住院治療中,現在仍在同院住院治療中,亦有同醫 院出具住院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又相對人「目前入住本院 附設護理之家,生活無法自理且有鼻胃管與尿管留置」,另 有相對人之同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依上揭所提出戶 籍謄本觀之,相對人原來住(設籍)新北市○○區○○○路 00巷0 弄0 ○0 號,係於104 年10月28日始遷入現在設籍址 ,亦即相對人於遷入至現在設籍處前,已經因病由聲請人送 醫院治療並住於護理之家接受長期安置養護,再經本院電詢 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前於99年2 月1 日接受安置確實居於現 在聲請人機關設址所在地即桃園榮民之家(其時設籍處所亦 非在聲請人設址所在地),惟已於104 年5 月7 日起因病居 於上揭員山分院,105 年1 月4 日轉往同院附設護理之家迄 今,未來仍居於同院安置等語,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 位於其戶籍地,而係長期受機構式照護居於上揭醫院附設護 理之家,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並為便利當 事人計,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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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