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鴻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叁點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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