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1年度,465號
MLDV,91,苗簡,465,200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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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鴻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叁點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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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