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1號
TYDV,106,消債更,31,201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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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買獻弘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且因毀諾而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結案,請聲請人詳實說明何時參與前置協商?協 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 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 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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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