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李嘉欣
代 理 人 吳佩真律師
相 對 人 李苡柔
兼法定代理人 潘雯麟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事件,雖應繳交訴訟費 用,惟因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兩造間確有否認子女訴 訟之必要,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審查表等為證。又聲請人否認子女之請求,已由本院 受理在案(本院106 年度親字第40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