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7號
TYDV,106,司聲,147,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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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鈴華
相 對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053號 假扣押裁定,以新臺幣100 萬元供擔保後(提存案號: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165號),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39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 開提存之擔保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及同意 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 卷宗核閱屬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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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