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50號
聲 明 人 劉宗孟
劉陳秀菊
劉容菁
劉怡伶
劉峻瑋
劉彥宏
被 繼承人 劉清漢(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清漢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新竹縣○ ○鎮○○里0 鄰○○0 號之情,有聲明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 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 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