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聲 請 人 李鳳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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