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719號
TYDV,106,司票,2719,201704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19號
聲 請 人 李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廷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