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96號聲 請 人 陳文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1.本票原本。 2.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更正請求利率及刪 除違約金之請求。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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