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353號
MLDV,91,催,353,200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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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萬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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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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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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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樺電氣 陳震裕 │華南商業銀行 苗栗│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伍萬元     │GC九三六八五0│  │
│ │         │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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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