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45號
TYDV,106,司拍,245,2017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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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少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徐少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存證號碼000337號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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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