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
債 權 人 金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