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債 權 人 徐梅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票號7462090 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
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 年2 月2 日
起算)。
三、更正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
,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四、系爭四紙支票之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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