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21號
TYDV,106,司促,7721,2017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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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債 權 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慶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本金請求金額(所包括之懲罰性賠償核屬違約金性質,
  不得更為請求遲延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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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