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債 權 人 顧澤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慶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本金請求金額(所包括之懲罰性賠償核屬違約金性質, 不得更為請求遲延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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