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 權 人 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有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金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管理費用係按月繳納,故每期之清償期並不同,不
得統一自最早積欠之日起算利息。
二、故請分別表明各月份積欠之管理費用之清償期為何,並提出
該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且各月份之管理費用應自各月份之清
償期起算利息。如無從釋明,請具狀表明利息統一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