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邱創義(原名:邱創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
,及其中捌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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