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得生、劉鍾恩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劉鍾恩妹係連帶或一般保證人,如係一般保證人,請更 正請求內容。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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