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73號
TYDV,106,司促,6773,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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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敏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
  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補繳聲請費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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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