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79號
TYDV,106,司促,5979,2017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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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和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違約金請求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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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