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非訟代理人 廖文房
債 務 人 林素珍
債 務 人 林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素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
參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林素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素
雲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