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99號
TYDV,106,司促,3399,2017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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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債 權 人 五守新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方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厚勵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主 任委員之報備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6 年2 月23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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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