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約翰(John Thomas Sahlberg)
相 對 人 台灣布宜西卡斯得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布宜西卡斯得有限公司(下稱布宜 西卡斯得公司)業務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 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二、按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 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 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 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 條規定甚明。三、本件布宜西卡斯得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立,自應 適用上揭規定,而非適用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故其帳簿 、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以股東過 半數同意選任之,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於法 無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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