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80號
TYDV,105,訴,1380,2017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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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善圓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志憲
被   告 孟素筠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名稱「善『園』生命服務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善圓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原告 名稱),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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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圓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