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余增財
被 上訴人 邱石光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